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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

《盐田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听证会议听证报告

来源:盐田区司法局发布时间:2019-09-04

  根据《深圳市行政听证办法》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增强政府工作透明度,提高科学决策水平,盐田区司法局按相关程序于2019年8月29日举行了《盐田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程序规定)听证会议,现将听证会议情况报告如下:

  一、听证会议举行情况

  2019年7月5日,在“盐田政府在线”网站发布《程序规定》听证会议的公告,公布了听证事项、听证代表名额及其产生方式、听证时间等相关内容。

  2019年8月8日,在“盐田政府在线”网站发布参加听证人员名单。

  2019年8月29日9:30至11:00时,听证会议在盐田区行政文化中心709会议室举行。

  二、听证参加人的产生方式及其基本情况

  本次听证会议共有8人报名参加,分别为沙头角街道办常年法律顾问孟杰广东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戴文婷、广东惟通至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秦肖楠、广东微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刘鹏程、深圳市律师协会盐田区律师工作委员会工作黄可、盐田区人民调解协会工作人员何平映、盐田区居民王斌、黄泽达。

  听证会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丁小峰同志主持,区司法局於洛同志为部门陈述人,区司法局陈泓为记录人。

  会议按照下列议程进行:

  1. 听证主持人介绍核实参加人员身份及到场情况;

  2.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议开始、宣读听证会议纪律;

  3. 听证陈述人就《程序规定》的主要内容、依据、理由和有关背景资料作简要情况说明;

  4. 听证参加人就《程序规定》发表意见或建议;

  5. 听证陈述人就听证参加人的提问进行答辩、说明;

  6. 有补充意见的听证参加人补充发言;

  7.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议结束;

  8. 听证参加人审阅本人的发言记录并核实签字。

  三、听证代表提出的主要意见和建议

  会议期间,听证代表就听证事项陈述了各自的意见和建议,每位听证代表事前都做好了认真准备,发言紧扣主题,观点明确。听证代表一致认为:

  1. 本次听证会议符合程序,听证代表参与面广。

  2.《程序规定》出发点很好,有利于提升盐田区的法治政府建设水平,有利于推动区政府依法决策,实现行政决策依法、民主、科学、公开。

  3.《程序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同时针对盐田实际提出了很多细化措施,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和针对性。

  同时,听证代表也提出以下的意见和建议:

  1.程序规定》第七条“重大行政决策情况应当作为考核评价区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重大行政决策情况应当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建议将“重要内容”改为“重要依据”?这样修改更恰当。

  2.建议将程序规定》中“行政首长”的表述改为“主要负责同志”,这样可以直接被理解为承办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不会有歧义。

  3.建议将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款“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经承办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意见有分歧或行政首长协调有难度的,由分管区领导召集有关部门研究讨论”修改为“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经承办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无法形成一致意见或行政首长协调有难度的,由分管区领导召集有关部门研究讨论”,让表述更加准确。

  4.建议将程序规定》中关于“决策方案”“决策草案”的表述统一修改为“决策草案”,保持全文上下规定的一致性。

  5.建议明确程序规定》第十四条公布决策草案和说明的具体形式,以增加执行的刚性。

  四、各方争论的主要问题

  1.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期限经区司法局局长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否应当设定最长审查期限?

  2.《程序规定》中关于征求公众意见的规定,是否一定要通过书面征求意见?

  3.《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区司法局可以退回承办部门,或者要求补充”还是“退回承办部门并要求补充”?

  4.《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中是否需要明确区政府哪一个部门有监督检查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职权。

  五、听证意见、建议和各方争论问题的主要答复情况

  上述意见和建议,由主持人、陈述人就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评议并答复如下:

  参加听证会议的代表一致表示支持、认可《程序规定》。

  对代表提出的建议第4、5予以采纳并将作相应修改。

  对建议1的答复:“重要内容”的表述是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以下简称《条例》)而来的,国务院的要求就是要将重大行政决策作为一个考核项目,而非依据。对于建议1不采纳。

  对建议2的答复:《条例》采用的也是“行政首长”的表述。对于建议2不采纳。

  对建议3的答复:“分歧”和“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意思相近,《条例》采用的也是“分歧”的表述。

  对争论问题1的答复:《条例》第二十六第二款“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但《条例》并未对合法性审查时间的上限作出规定,从立法原意上看,对于重大行政决策可能会出现尚无法律明确规定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需要做深入的分析审查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所以对于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时间上限不宜作出规定。

  对争论问题2的答复: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听证会、实地走访等多种形式,并不一定要采取书面方式。

  对争论问题3的答复:对于《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实际上是一个选择适用的关系,材料不合规的要退回,缺少材料的要补充,需视情况而定,所以应当是退回承办部门,或者要求补充”。

  对争论问题4的答复:《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决策机关应当明确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执行单位),并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而在《程序规定》决策机关实际上就是区政府,监督的类型也有很多,所以不宜确定由哪个部门具体监督决策实施。

  六、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会议举行当天听证参加人黄可因故未到场,其委托代理人柳青长参加会议;听证参加人何平映未到场,其委托代理人袁兆强参加会议。其余6名听证参加人均到场参加听证会议。

盐田区司法局

2019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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